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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公示

沈阳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相关精神,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沈阳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实施细则,现对经审核拟纳入沈阳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予以公示。

一、公示目的与依据
本次公示旨在确保专项资金申报与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依据《沈阳市利用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平台
本次项目公示通过“沈阳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统一发布。该平台是全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公示、监管的官方指定信息平台,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与集中性。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支持项目的名称、申报单位(企业)、项目主要建设或运营内容、拟支持资金额度、所属区域等核心信息。所有公示信息均来源于项目单位申报并经多轮审核后的材料。

四、公示期与反馈渠道

  1. 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为期5个工作日。
  2. 反馈渠道: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实名反映:
  • 书面材料邮寄至沈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二街XX号)。
  • 发送电子邮件至指定官方邮箱(zulinzizhu@shenyang.gov.cn)。

- 通过“管理平台”内置的异议反馈模块在线提交。
我们将对收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为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五、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本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1. 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2. 盘活存量闲置房产用于租赁住房的项目;
  3. 建设与完善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4. 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5.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和沈阳市发展需求的租赁市场相关项目。

六、后续工作安排
公示期满且无重大异议的项目,将按程序报批后,正式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并依据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将通过“管理平台”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特此公示。

(注:具体项目清单请登录“沈阳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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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17 00:44:09